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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系統辦發〔2021〕111號
各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
為做好掛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7號—精選層掛牌公司季度報告》《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精選層掛牌公司、掛牌私募機構、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應當按照《掛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附件1)的要求編制和披露第三季度報告。掛牌私募機構及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還應符合《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于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鼓勵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披露第三季度報告。
二、預約安排
掛牌公司應提前與主辦券商確認披露時間,由主辦券商在業務支持平臺統一提交預約申請。掛牌公司應根據預約時間披露,盡量減少變更情況。如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5個交易日向主辦券商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提前5個交易日提出申請的,應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披露第三季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變更公告。
我司將于2021年10月1日9:00起開放第三季度報告預約系統。披露季度報告的掛牌公司應當于2021年10月12日前完成第三季度報告披露時間的預約。我司將根據主辦券商報送的預約披露時間制作第三季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表并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www.ehaian.com)予以公布。
三、披露時間
披露季度報告的掛牌公司應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完成第三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應披露第三季度報告的掛牌公司預計不能在2021年10月29日前披露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在2021年10月29日前披露原因、解決方案和最后披露期限。對于應披露第三季度報告但未在2021年10月29日前披露的,我司將對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四、審計安排
第三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需審計的,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五、審計意見
如第三季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主辦券商收到掛牌公司報送的關于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材料后,應與第三季度報告同時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違反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糾正。
六、保密要求
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前,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負有信息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本次季報的內容。
主辦券商應勤勉盡責,督促掛牌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披露第三季度報告,并按照《掛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審查要點表》(附件2)對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事前審查。我司將根據主辦券商在第三季度報告披露期間的督導情況,對主辦券商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特此通知。
2.掛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審查要點表(主辦券商事前審查)
全國股轉公司辦公室
2021年9月29日